2019年03月12日 星期二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海外引才引智科技工作站管理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1-07-20
各有關單位:
《重慶市海外引才引智科技工作站管理辦法》已經市科技局2021年第11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科學技術局
2021年7月9日
重慶市海外引才引智科技工作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搭建常態化合作、市場化運營、專業化服務的引才引智平臺,引進海外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促進科技對外交流與合作,“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學技術局(市外國專家局)堅持擇優設立、統籌布局、契約管理、績效導向的原則設立“重慶市海外引才引智科技工作站”(以下簡稱引才引智站),面向“一帶一路”、瞄準重點國別開展海外引才引智工作。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局(市外國專家局)委托第三方機構(以下稱管理機構)負責引才引智站的日常管理。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一)受理引才引智站的設立申請;
(二)對設立的引才引智站實行契約管理,包括:明確年度工作內容、工作經費和評價標準等事項;
(三)對引才引智站的年度工作進行評估。
第四條 申請設立引才引智站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國內依法成立的法人單位或非政府組織,擁有開展海外引才引智工作的專業人員、場所及設施設備;
(二)在國(境)外設有分支機構(辦事機構)或在國(境)外擁有3年以上穩定合作關系的機構與組織,掌握有海外人才或海外科技成果的信息資源;
(三)近三年有引進海外人才、海外科技成果的成功案例,或承辦大型人才交流與招聘活動、科技成果對接活動的業績和經驗;
(四)近三年內未發生各種責任事故,未出現經營異常情況,且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
(五)尚未與本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建立海外引才引智合作關系。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且與外國專家組織或外國退休專家組織、世界知名高校(含下設學院、交流中心)、世界知名科研機構、科技部及其內設機構合作的國(境)外引智及培訓渠道建有合作關系的,可優先設立為引才引智站。
第六條 引才引智站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每季度通過重慶市政府公眾信息網收集資料1次以上,利用合法的途徑和方式,向海外宣傳、推介重慶。
(二)根據管理機構提供的信息和途徑,及時宣傳本市創新創業、引才引智的相關政策和相關需求。
(三)根據管理機構要求,及時搜集并提供海外人才、海外科技成果相關信息,承接引才引智、科技成果對接相關活動。
(四)向管理機構推薦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海外重大科技成果,配合本市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做好引進海外人才、海外科技成果的相關服務工作。
(五)向管理機構反饋海外人才的相關建議和意見。
第七條 引才引智站的設立程序如下:
(一)發布通知。管理機構根據市科學技術局(市外國專家局)的工作安排,適時發布引才引智站申報通知。
(二)自我評價。申報單位對照本辦法的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條件的,再填寫《重慶市海外引才引智科技工作站申報表》。
(三)提交資料。申報單位將《重慶市海外引才引智科技工作站申報表》及相關證明資料提交至管理機構。
(四)專家評審。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打分,并提出建議意見。
(五)擇優設立。管理機構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擇優設立引才引智站的建議,報市科學技術局(市外國專家局)審定。
(六)簽訂協議。引才引智站與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開展海外引才引智工作。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局(市外國專家局)建立引才引智站績效評價機制。每年初由管理機構與引才引智站確認當年工作計劃和績效目標,每年底由管理機構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引才引智站設立的當年,一次性預付20萬元引才引智經費。根據翌年績效目標完成的比例,決定經費結轉額度。
引才引智站自設立第三年起,根據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管理。對完成年度績效目標的,綜合考慮工作量與工作難易程度等因素,每年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引才引智經費。對連續2年未完成績效目標的,管理機構可單方解除合作關系。
第九條 引才引智站申報單位發生名稱、地址變更和出現分立、合并、重組等情形,應在一個月內書面告知管理機構。因前述情形導致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主動申請終止合作關系。
第十條 引才引智站實行以信任為前提的管理機制。引才引智站應誠實守信,申請設立不得提供任何不實信息和虛假證明材料,設立后應據實反映海外引才引智工作情況。
對存在偽造數據資料、提供虛假證明等行為的,由管理機構終止合作關系,不再受理其設立引才引智站的申請,并納入科研失信行為管理,與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外國專家工作部門)共享科研信用信息。
第十一條 引才引智站開展海外引才引智工作應當遵守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我國外事管理有關規定。如有違反,責任自負。因情節嚴重被我國有管轄權的機關依法懲處的,管理機構可單方終止合作關系。
第十二條 引才引智站被管理機構解除合作關系的,五年內不再受理其設立引才引智站的申請。
引才引智站主動申請終止合作關系的,不記錄科研信用信息;被管理機構終止合作關系的,列入本市科研信用“黑名單”。
第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人才按照下列分類予以界定:
(一)海外人才:取得碩士學位,且在海外從事科研工作的留學人員和外籍人士。
(二)海外高層次人才:取得博士學位,且在知名度較高的國外高校、科研機構擔任相當于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務(職稱)或在國際知名度較高的企業等機構擔任中級及以上職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市外國專家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責任編輯:田茂霖
附件